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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指出的是,出庭律师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律师除了兼具学者和执业律师的身份,还可以从出庭律师向仲裁员、法官转化。
由于同样的故事在这个机场已经多次发生,使得警方往往从一个假设开始,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故事。(一)证据的相互印证是普遍性证明方法,也是最为重要的证明原则 无论在哪个国家,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总被认为是有限的,而多个证据在信息内容和指向上一致性,即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无疑是实现证明目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方法。
因此,不出庭证人的证言一般应当作为传闻证言排除,因此不能成为印证性证据,这是传闻排除规则或直接言辞原则所发生的效力。在法定证据制度中,一种最典型的制度规范是:两名可靠证人的内容一致的证言可以构成完全的证明。同时也应注意界定孤证指向的证明对象——是案件核心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还是非要件事实,如关于量刑情节的事实等。(3)询问时是否使用引导性问题,从而产生暗示性,以及——(4)陈述者是否撤回其陈述或者再次肯定其陈述等。该法第209条系可依据被告人的认罪定罪条款,规定:如果被告人承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他的认罪被实质性确认,他可因此单一证据被定罪,或者虽然认罪未被实质性确认,但有认罪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他也可因其认罪被定罪。
某些传闻证言,可能因其他普通证言、专家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获得补强,从而具备证据效力(立法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7(a)(1)项规定),并因此成为印证性证据,但其因系传闻证言,证明效力有限。对证人前科记录的询问同样应当允许,只要相关问题与评价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关。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权利实现,是构建企业民主管理体系、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进程的基础,既关系到职工民主权利和法定权益的实现,也关涉到企业的认同感的培养,还关涉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政体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仍然缺乏分野,市民社会中仍然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可以说,在当今时代,社会组织可以承载民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是法治社会的黏合剂。这些问题中,律师们可以大显身手,他们对不同利益有着敏锐观察,他们对法律规范能够精准把握,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论辩技巧和说服艺术。直接参与方式中政府直接充当当事人,可以直接实现意图,但也存在不少弊端,间接参与模式越来越成为主流。
实践中,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在传统的行政视角下,政府行为被认为是对立法机构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的执行,因此政府更像是一个控制者。
2.法律专业工作的引擎 律师主要以市场化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用专业化的技术和能力对社会需求进行回应,并因此赚取服务费用。3.引导社会健康发展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加剧,传统的直接管理模式在信息收集、行政成本、政府责任等方面都遭遇挑战,对社会健康发展的引导也不充分。各建设主体在其原有角色分工、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于合法行动空间内,根据基层场域的现有势态,灵活转变角色,整合新型优势,齐助法治社会建设。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也应当明确并重视,它是打破国家权力一元化局面,促成国家与社会分野及有机团结的媒介,是社会治理方式从单向度管理向多元治理变革的促进者,是自主意识、互助精神、公共精神、民主精神、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等现代社会价值和民主参与、法治操作、自治等能力更新的实践平台。
发挥统筹谋划、协调指导作用,帮助协调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四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完全规避对公益事业的一切活动参与。(三)各主要力量行使互相监督的职责和权利 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主要力量,应当享有互相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如此,一来可以有利于各社会主体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权益实现和能力发挥,二来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从整体上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可能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
政府以教育、指导、激励等方式引导社会健康发展,越来越获得广泛的认同,收到明显的成效,能够明显提升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提高了治理效率。从健康的市场经济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
纵观各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历程,它们都是以法律和各项制度的建立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来建成法治社会的。利害关系人是围绕企业可能产生被动双重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例如合作伙伴、投资者、供应商、企业员工、顾客、社会公众等,前四种群体对企业有着主动性影响,为企业发展注入了原始资本,提供了人力、物力等基本保障,但也自然受企业盈亏的反向影响,而后两种群体,是在企业作为施力端,企业产品满足个人需求并产生吸引影响的主效应后,受其影响的个体和群体,但也会相应地形成产品使用和售后保修满意度评价,对企业口碑形成反影响,忽略其中任何一重影响,则无法保证企业协调高效运作,由此企业应改变固有的自保自赢模式,而应当对其利害关系人负起相应责任,以求扩衍优势影响,提早消除不利影响之隐患。
对政府而言,应既抓关键少数的党员干部,出台有力责任措施予以约束,又引领绝大多数的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律师又是社会中的自由职业者,当中国律师从国家工作人员转变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时,律师就回到了这一职业的固有属性,与国家权力相切割,因此律师很容易成为政治与社会参与的急先锋。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并发展,与个人权利观念的增长、社会自治的诉求几乎是同步发展的。企业既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平台,也是劳动者、管理者权益实现的平台。社会组织其实是拥有相同或类似价值倾向和利益目标的人的群体性集合,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织网络,可以承载新时代的社会资本。无论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来看,还是从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都需要法治保障。
当然,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保障,并不是否定其他方式的保障。经由这种机制,社会成员可以获致合理角色、提高参与能力、培养合作与秩序精神,克服个人的孤立性,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
法治社会中的政府角色,虽然在理念上有了不少新提法,但落到制度上还不够彻底。在此背景下,社会组织成为市民社会中一种个人的自愿性联合,个人在其中可以自由自觉地进行社会协作,满足不同生活领域、不同生活方式下人们的不同需求,填充、丰富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从而实际上供给了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
因此,必须让各种社会力量可以互相监督。4.风险兜底责任 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当然前提,没有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法治社会建设就是空话。
在实践中,当今西方国家民间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兴起,是对福利国家危机、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以及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的一种反应,在根本上是展现个人自主能力和共同参与精神的一种尝试和努力。只有培育了社会主体的能力,社会主体才能真正意义上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过程,政府的负担才可能真正减轻,其肩负的责任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向其它社会主体的转移。提出律师辩护意见,出庭辩护。在社会组织中,人们可以接受民主和法治训练,通过民主的方式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法治的框架和要求下解决问题。
让产权人、投资者等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违法行使权利、法外追求利润。首先是企业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良性互利关系。
就普遍适用各管理领域的法律而言,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在政府引导、支持、帮助、服务下,多元参与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民众多层次的现实需求和利益。与法官、检察官可能依附于权力相比,律师是无法依附权力的,只能依靠法律,因此他们天然是法律的最忠实的实践者。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不同场景下,政府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执行者,多元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合作者,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服务者,社会主体行为和活动的监管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四)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 1.制度供给责任 强化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责任,需要形成比较健全的法治社会制度体系,对法治社会的总体规划、目标、体制、机制予以明确,规范和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各社会主体的权力、权利、义务、职责等加以明确规定。合作治理、协商治理都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容许多元价值的存在,强调合作与协商对话,以协商解决分歧,通过对话来凝聚共识。
2.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治主体 市场经济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相较于旧有经济体制,其所体现的优势特征极为明显,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搭建了广阔公平的平台,且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不断促进内在革新,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运作往往缺失规范引领,偏离正常法律轨道,而法治则由此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迈向法治社会过程中,需要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形成尊法的氛围和习惯,形成运用法律的意识和风气。
企业对外能否遵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则,需要有足够的法治意识。法治约束的主要对象,必然是企业这一核心的市场主体。
最后政府还应当增强推动合作治理、协商治理的能力。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导致人们对政府、官员的依赖心理弱化,遇事不再仅仅依赖政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自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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